(2017)皖0291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光富、曾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曾光富,曾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第2112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光富,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被告:曾波,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光富、曾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鲍洁华书 记 员 何良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