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行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周醒、罗定市公安局围底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周醒,罗定市公安局围底派出所,罗定市人民政府,陈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53行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周醒,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定市公安局围底派出所。住所地:罗定市围底镇工业大道**号。负责人:梁衍辉,所长。委托代理人:黄成跃,罗定市公安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钜,罗定市公安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号。法定代表人:彭仲典,市长。委托代理人:陈波,罗定市法制局干部。原审第三人:陈水军,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上诉人陈周醒因与被上诉人罗定市公安局围底派出所、罗定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陈水军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16)粤5381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周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周醒撤回上诉处理。罗定市人民法院(2016)粤5381行初8号行政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周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海燕审判员 陆汉容审判员 李婉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辉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