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建民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李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6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瑞祥、宋凯,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建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市国土罚字(2016)10-1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罚字(2016)10-1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所有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共计人民币62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安区郭杜街办长里村集体农用地0.62亩建房,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罚字(2016)10-1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罚字(2016)10-1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钰审判员  康公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