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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宾、郭林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宾,郭林富,刘建松,张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82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宾,男,1989年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住社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8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郭林富,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住社旗县。因涉嫌犯有盗窃于2016年8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康涛,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建松,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住社旗县。因犯包庇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于2016年8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文有,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住社旗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2月13日执行刑罚完毕。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6月20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8月30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6年8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30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6)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宾、郭林福、刘建松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文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宾、郭林福、刘建松、张文有及被告人郭林福的辩护人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1日晚,被告人刘宾、郭林富驾驶郭林富的豫R×××××黑色吉利牌轿车携带蛇皮袋子、剪钳、撬杠等工具来到唐河县工业园区南阳中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院外,翻窗户进到厂房里,盗剪墙上刚排好的长100米型号为150mm2、长300米型号为70mm2、长100米型号为35mm2的电缆线共计四根,截断后装入蛇皮袋。后刘宾等驾车将电缆销售给被告人张文有。赃款二人平分。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缆共计价值60074元。2、2016年6月5日夜,被告人刘宾、郭林富驾驶郭林富的豫R×××××黑色吉利牌轿车携带蛇皮袋、剪钳、撬杠到唐河县城伺机盗窃。次日凌晨,二人到唐河县中医院新工地,被告人刘宾进到地下室踩点后,又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刘建松,后三人进到地下室,将配电箱内的电缆剪断,将长46米型号为185mm2、长8米型号为95mm2、长12米型号为150mm2、长40米型号为120mm2、长40米型号为50mm2、长75米型号为35mm2、长75米型号为25mm2的电缆线盗剪,截断后装十余蛇皮袋,往车上运输数袋时,被保安人员发现,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将盗窃的电缆销售给张文有。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盗窃的电缆价值34942元。3、2016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驾车携带剪钳、撬杠、蛇皮袋子到唐河县南阳鑫子源石油石化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院外,被告人刘宾、郭林富翻墙进入院内,后翻窗户进入该公司南边车间,将放在地上袋子里电缆拆开,将长70米型号为25mm2、长200米4mm2、长46米型号为2*1.5mm2、长30型号为长3*2.5mm2、长7米型号为3*16mm2+1*10mm2、长68米型号为50mm2、长56型号为米16mm2、长30米型号为25mm2的电缆线截断装入蛇皮袋子,刘建松在墙外接应,三人合力将电缆运送到轿车内。后销售给被告人张文有。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盗窃的电缆价值12515元。4、2016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到南阳华轩光伏有限公司院外,被告人刘宾和郭林富翻墙进入厂房,将连接三台机器和配电箱的型号为70mm2、型号为120mm2长各100米共计4根电缆剪断,被告人刘建松在外接应。后三人将电线装上车后连夜到社旗将电线卖给张文有,赃款三人平分。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盗窃的电线价值18476元。5、2016年5、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驾车到唐河工业园区南阳唐河皓月棉业有限公司院外,被告人刘建松在外接应,被告人刘宾和郭林富翻窗户进入厂房里,用钳子剪断固定在墙上正在通电使用的长50米型号为35mm2铜线4根,截断后装入蛇皮袋子,并把电线装上轿车,驾车到社旗将电线卖给张文有,赃款三人平分。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盗窃的电线价值1047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文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宾、刘建松均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张文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均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林富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林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不应与被告人刘宾在一个幅度内量刑,应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刘宾、郭林富预谋盗窃,当晚,两人驾驶郭林富的豫R×××××黑色吉利牌轿车携带蛇皮袋子、剪钳、撬杠等工具,来到唐河县工业园区南阳中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院外,刘宾先翻墙入院,又翻窗户进到厂房里,拔掉监控电源,通知郭林富进来,二人盗剪墙上刚排好的长100米型号为150mm2、长300米型号为70mm2、长100米型号为35mm2的电缆线共计四根,截断后装入蛇皮袋,后刘宾驾车返回社旗,第二天天亮后,将电缆销售给被告人张文有。赃款二人分肥。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缆共计价值60074元。2017年4月6日,经南阳君广信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重新评估,南阳中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被盗电缆价值230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张文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张文有的供述、证人潘某1、曲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其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2、2016年6月5日,被告人刘宾、郭林富预谋盗窃,当日,刘宾、郭林富驾驶郭林富的豫R×××××黑色吉利牌轿车携带蛇皮袋、剪钳、撬杠到唐河县城伺机盗窃。当晚,二人到唐河县中医院新址工地,被告人刘宾进到地下室踩点发现有电缆后,告诉郭林富,二人又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刘建松。次日凌晨时分,三人进到地下室,刘宾、郭林富将配电箱内的电缆剪断,将长46米型号为185mm2、长8米型号为95mm2、长12米型号为150mm2、长40米型号为120mm2、长40米型号为50mm2、长75米型号为35mm2、长75米型号为25mm2的电缆线盗剪,刘建松帮助将截断后电缆装在十余个蛇皮袋里,三人合力将蛇皮袋搬到院墙根上,再运到墙外,刚往车上运输数袋时,被医院保安发现,保安拿手电照射并呼喊,三人急忙驾车逃离现场返回社旗,在社旗汽车站附近刘建松下车,刘宾、郭林富将盗窃的电缆销售给张文有。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盗窃的电缆价值349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张文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张文有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牛某、王某1证言、价格认定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其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3、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刘宾、郭林富预谋盗窃。当晚,刘宾又联系到刘建松,三人驾车携带剪钳、撬杠、蛇皮袋子到唐河县南阳鑫子源石油石化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院外,被告人刘宾、郭林富翻墙进入院内,后翻窗户进入公司南边车间,将放在地上袋子里电缆拆开,将长70米型号为25mm2、长200米4mm2、长46米型号为2*1.5mm2、长30型号为长3*2.5mm2、长7米型号为3*16mm2+1*10mm2、长68米型号为50mm2、长56型号为米16mm2、长30米型号为25mm2的电缆线截断装入蛇皮袋子,刘建松在墙外接应,将电缆运送到轿车内,三人驾车返回社旗。后销售给被告人张文有。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盗窃的电缆价值125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张文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张文有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潘某2、刘某的证言、被盗电缆清单、价格认定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其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4、2016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宾、郭林富预谋盗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驾车来唐河县城后,到南阳华轩光伏有限公司院外,被告人刘宾先翻窗进入厂内,发现机器上连着电缆,和郭林富商量晚上再偷。当晚。刘宾、郭林富翻墙进入厂房,将连接三台机器和配电箱的型号为70mm2、型号为120mm2长各100米共计4根电缆剪断,被告人刘建松在外接应,三人将电线装上车后连夜回到社旗,后将电线卖给张文有,赃款三人分肥。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盗窃的电线价值184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张文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张文有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木某的证言、被盗电缆清单、价格认定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其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5、2016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驾车到唐河工业园区南阳唐河皓月棉业有限公司院外,被告刘建松在外接应,被告人刘宾和郭林富翻窗户进入厂房里,用钳子剪断固定在墙上正在通电使用的长50米型号为35mm2铜线3根、16mm2铜线1根,截断后装入蛇皮袋子,并把电线装上轿车,驾车到社旗将电线卖给张文有,赃款三人分肥。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盗窃的型号为35mm2铜线每根价值2619元。其中三根共计价值785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张文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张文有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王某2、李某的证言、价格认定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郭林福、刘建松、张文有均无异议,被告人刘宾虽对部分证据有异议,无实质性否定意见,其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豫R×××××黑色吉利牌轿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本案综合证据,1被告人刘宾、郭林福、刘建松、张文有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证明、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刘宾供述,证实盗窃的电缆卖给“有哥”(张文有)了。3、被告人刘建松供述,证实自己和刘宾、郭林福盗窃四次,每次都是我们三个人。4、被告人郭林福供述,证实自己和刘宾、刘建松盗窃四次,单独和刘宾盗窃一次。5、张文有供述,2016年6月份,收购一男子两次电缆,剥皮后将其中红铜卖掉。6、辨认笔录,(1)被告人刘宾辨认出照片上收购赃物的“有哥”即张文有。(2)张文有辩认照片上的人(刘宾)就是卖给自己电缆铜的男子。7、车辆扣押决定书及照片。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全案各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文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文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宾、刘建松均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累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结伙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文有曾两次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到刑事处罚,属有同罪前科,对被告人张文有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松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此公诉意见成立,对被告人刘建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林富的辩护人认为,郭林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从轻处罚。经查,每次作案主要是刘宾提议后和郭林福预谋,且郭林富均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盗窃行为,因此关于其起辅助作用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同时,被告人郭林富与被告人刘宾相比,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相对较小,对被告人郭林富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张文有均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刘宾、郭林富、刘建松、张文有均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郭林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被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刘建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张文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刘宾、郭林福、张文有退赔唐河县工业园区南阳中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被盗电缆损失23050元,被告人刘宾、郭林福、刘建松、张文有退赔唐河县中医院新址工地被盗电缆损失34942元、南阳鑫子源石油石化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被盗电缆损失12515元、南阳华轩光伏有限公司被盗电缆损失18476元、南阳唐河皓月棉业有限公司被盗电缆损失7857元。六、扣押涉案车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惠钦贤审 判 员  李全体人民陪审员  甄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克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