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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邓笑笑、朱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笑笑,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邓笑笑,女,200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理人:邓某,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原告邓笑笑父亲。被执行人:朱娟,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系原告邓笑笑母亲。本院在执行邓笑笑与朱娟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娟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和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娟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和支行10×××16、10×××65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