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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102号原告张宏,女,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唐胥路286、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98403887Q。负责人常艳青,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