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静静刑事通知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0184刑申3号焦静静:你因何军强奸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84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较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何军明知被害人焦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对被告人何军量刑过程中,原审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从而根据被告人何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本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