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0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宏正与郭振兴、张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正,郭振兴,张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277号原告:王宏正,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被告:郭振兴,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被告:张丽香,女,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原告王宏正与被告郭振兴、张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王宏正提供的被告郭振兴、张丽香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郭振兴、张丽香应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宏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6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燕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