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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连福与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03行初62号原告王连福,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温丁君,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福诉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为道路交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福以该案已案外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连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连福负担。审 判 长  袁晓军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人民陪审员  张景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