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兴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兴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57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兴彬,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双峰县,2016年12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赵雨顺,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兴彬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兴彬及其辩护人赵雨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12月3日期间,被告人钟兴彬伙同“王老板”(另案处理)以向他人出售游戏装备、玩具枪为由,诈骗他人钱财。其中,“王老板”负责实施诈骗,钟兴彬负责取款,共同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7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19日14时47分许,被害人曾某以购买玩具枪之名在深圳市罗湖区边防小区楼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向账号为62×××0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何长礼)汇款现金人民币1200元。后民警在被告人钟兴彬住处查获上述银行卡。2、2016年11月23日13时18分许,被害人陈某1以替朋友购买游戏装备之名,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慧港国际楼下的农业银行大厅内,向账号为62×××73(户名汪彩虹)及62×××77的农业银行卡转账共计人民币9500元。同日13时45分至14时18分,被告人钟兴彬持上述两张农业银行卡到中国银行广州广园西路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广州三元里支行柜员机取走上述款项。后民警在被告人钟兴彬住处查获上述尾号为2173的农业银行卡。2016年12月3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大道乐安牌坊附近将被告人钟兴彬抓获。在其身上查获苹果牌iphone6手机、nimi手机各1部,现金人民币24800元,墨镜1副,医用口罩1个,银行卡一批;在其住处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城三路二街2号301房查获银行卡及银行存单一批。另查明,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钟兴彬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陈某1赔偿损失人民币95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兴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曾某的陈述,证人罗某、陈某2、胡某、贺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农业银行柜员机汇款回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凭证,取款视频截图,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手机短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钟兴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兴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兴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1损失人民币95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兴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钟兴彬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钟兴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兴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43张银行卡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扣押的人民币24800元,其中1200元依法退赔给被害人曾春荣,其余款项23600元折抵罚金;黑色太阳眼镜1副、医用口罩1个、苹果牌iphone6白色手机1台、nimi牌白色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永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书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