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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众志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万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陕西鑫亿隆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万居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陕西众志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万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陕西鑫亿隆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万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负责人:梁泊。被执行人:陕西众志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升。被执行人:陕西万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万居。被执行人:陕西鑫亿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兆际。被执行人: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致洁。被执行人:陈万居,男。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众志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万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陕西鑫亿隆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万居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向本院提出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