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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5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费县浩瑞板材厂经营者,住费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31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勤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孙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以费县浩瑞板材厂的名义,向广州市赛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税款合计188888.90元。2016年5月6日,被告人孙某到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另查明,费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费公追缴字[2017]第0038号追缴决定书,依法追缴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49000元。本院庭审查证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刘某的陈述;涉案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费县公安局追缴决定书及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银行交易明细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费县浩瑞板材厂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复印件;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经到相关部门核实被告人非中共党员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应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退缴违法所得49000元,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后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二、公安机关依法追缴的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由追缴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辛月华人民陪审员  李有平人民陪审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