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雒庆祝与李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庆祝,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70号申请人:雒庆祝,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陡城镇枣园村一社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李东,男,汉族,无业,住白银市平川区石油公司家属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平民三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申请撤诉,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志明审判员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