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圣忠、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圣忠,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支行,周少珍,方乐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圣忠,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望江东路丽江花苑1-4幢。负责人:王烈,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周少珍,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方乐丹,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方圣忠为与被上诉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支行、原审被告周少珍、方乐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方圣忠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圣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