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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方瑞成、怀远县方坝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瑞成,怀远县方坝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瑞成,男,200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方之干(系方瑞成父亲),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韦群(系方瑞成母亲),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方坝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负责人:赵怀新,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瑞成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方坝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瑞成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方瑞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瑞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方瑞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庞 玲审 判 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房 鑫书 记 员 周广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