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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2341崔训华与东海县华伟灯具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训华,东海县华伟灯具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341号原告:崔训华,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崔亚洲(系原告儿子),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海县华伟灯具厂,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治国。委托代理人:赵士开,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士彩(系法定代表人亲属),女,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崔训华与被告东海县华伟灯具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训华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明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