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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口渴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玉涛、周民生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玉涛,宿州市口渴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8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198号城开大厦A座1904室。法定代表人:周连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玉涛,男,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号。被执行人:宿州市口渴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淮海路108号莲都花园大厦0707室。法定代表人:郑睿。被执行人:周民生,男,1970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玉涛、宿州市口渴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民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知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之平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可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