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石军与布和巴特尔、乌兰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军,布和巴特尔,乌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石军,男,×××。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男,×××。被执行人乌兰花,女,×××。本院在执行石军申请布和巴特尔、乌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乌兰花应给付申请人石军案件款123848.00元,通过对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乌兰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调查,发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石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乌兰花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的结案标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4)阿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告布和巴特尔、乌兰花偿还原告石军案件款123848.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韩 福 海审判员 王 宏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