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霍振山与叶风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振山,叶风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517号原告:霍振山。被告:叶风山。原告霍振山与被告叶风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霍振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霍振山负担。审判员 赵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彧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