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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燕、刘智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燕,刘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冠群驰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新忠(李燕之夫),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鹏军,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智,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威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绪,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燕因与被上诉人刘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燕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李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姚 琦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