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姜增梁、姜梦花等与张政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增梁,姜梦花,张政,李静,招远市政炜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97号原告:姜增梁,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姜梦花,女,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北京市华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政,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李静,女,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蓬莱市。被告:招远市政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河东路725号。法定代表人:张政,任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朋,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增梁、姜梦花诉被告张政、李静、招远市政炜物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姜增梁、姜梦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增梁、姜梦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389元,减半收取169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曲立光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毓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