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鲁建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退 回 决 定 书(2017)浙1022刑初130号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你院以三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鲁某敲诈勒索罪一案,经审查,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均不在三门县,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你院三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鲁建辉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予以退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