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鲁建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退 回 决 定 书(2017)浙1022刑初130号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你院以三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鲁某敲诈勒索罪一案,经审查,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均不在三门县,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你院三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鲁建辉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予以退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