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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彭某、彭乾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彭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彭某,女,200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理人:姚某(彭某之母),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彭乾峰,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6民初2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彭乾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乾峰向申请执行人彭某的法定代理人姚某支付托欠期间的抚养费111000元,同时支付2017年4月至5月的抚养费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610元。但被执行人彭乾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彭乾峰银行存款115610元收入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