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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靳国辉与那洪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国辉,那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靳国辉,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那洪顺,男,1981年6月23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执行靳国辉与那洪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