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靳国辉与那洪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国辉,那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靳国辉,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那洪顺,男,1981年6月23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执行靳国辉与那洪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