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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更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勇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768号罪犯周勇,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盐城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盐刑一初字第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635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55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705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2637号、(2015)通中刑执字第00354���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勇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确无履行能力,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无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舜审判员 吴 汉 军审判员 施 素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