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侣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00号罪犯王侣,又名王磊,男,1995年2月3日出生,贵州省修文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处罚金二千元,并继续追缴非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判决后,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侣于2013年7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7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计分1280分,兑换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侣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