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8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资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资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第条、,第第第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8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溪县繁华街东二栋,组织机构代码79476783-5。法定代表人徐坤亮,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清华,男,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资泉,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住资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028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资泉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52、53、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被执行人黄资泉存款、债券、基金、工资收入897.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897.00元的财产、收益(含在有关企业中应得到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及投资权益或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春辉审判员 邹庆新审判员 游卫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