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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均与林叶波、林露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林叶波,林露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080号原告:王均,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叶波,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林露霜,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王均与被告林叶波、林露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均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均负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学武人民陪审员  杨孟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