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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5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小勇与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勇,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957号原告赵小勇,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蔡晓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大兵,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816北路103号(交通局大楼5层)。法定代表人冯宋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二宁,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勇诉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小勇负担。审 判 长  丁现术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人民陪审员  宋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浩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