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诉姜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姜福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6民初3065号 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 法定代表人李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姜福生,男。 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福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辽宁天阳物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