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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国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6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成,男,1967年9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波市鄞州区。2010年3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三个月,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褚程程,被告人张国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国成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在宁波市鄞州区沿首南街道石家村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101公交车总站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其抓获。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嗣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单,车辆信息,抽取血样过程及车辆照片,违法记录查询单,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国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