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军与徐卫国、陈何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徐卫国,陈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180号申请人XX军,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徐卫国,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被执行人陈何平,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XX军诉徐卫国、陈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卫国、陈何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军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XX军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XX军申请执行徐卫国、陈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爱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