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欢迎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欢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刑初6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欢迎,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欢迎犯容留卖淫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自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欢迎在其承租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北里甲3号楼底商经营清雅阁足疗店,后容留其雇佣的人员在店内卖淫。2017年3月9日0时许,被告人李欢迎容留雇佣人员景某及李某在店内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欢迎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欢迎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欢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欢迎犯有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欢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已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全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