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老虎与毛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老虎,毛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董老虎,男。被执行人毛少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老虎与被执行人毛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少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少军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毛少军(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有酷威牌,车号为陕ZZZZ**的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毛少军(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的酷威牌,车号为陕ZZZZ**的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毛少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毛少军可以使用该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审验,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