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科兴与佟淑梅、李功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兴,佟淑梅,李功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张科兴,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5197309140039,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光芒街91号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佟淑梅,女,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03196704160027,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街105栋2单元703室。被执行人:李功卿,男,汉族,1996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3199608300350,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街105栋2单元703室。申请执行人张科兴与佟淑梅、李功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