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科兴与佟淑梅、李功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兴,佟淑梅,李功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张科兴,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5197309140039,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光芒街91号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佟淑梅,女,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03196704160027,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街105栋2单元703室。被执行人:李功卿,男,汉族,1996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3199608300350,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街105栋2单元703室。申请执行人张科兴与佟淑梅、李功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