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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香文申请执行郭笑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文,郭笑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李香文,男,1972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郭笑昂,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李香文申请执行郭笑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被执行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人发出终结程序告知书后,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良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