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刚,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通河县。该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至2017年6月19日止。该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某、被告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6时许,被告人李刚在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4监区12号监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打架。期间,被告人李刚用拳头及膝盖将被害人徐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日,被告人李刚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李刚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6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4监区12号监室内。被告人李刚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打架。期间,被告人李刚用拳头及膝盖将被害人徐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李刚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刚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至2017年6月19日止。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其被李刚用拳头、膝盖打伤顶伤鼻子的有关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的现场情况。3.证人秦某、王某1、禹某、拜某、王某2、李某、董某、王某3证言,证实李刚用拳头、膝盖打伤顶伤徐某鼻子的有关情况。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刚于2017年2月8日在西青看守所被抓获归案。5.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及被告人李刚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至2017年6月19日止等有关情况。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李刚用拳头、膝盖打伤顶伤徐某鼻子的有关情况。8.被告人李刚的供述,证实其用拳头、膝盖打伤顶伤徐某鼻子的有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长青人民陪审员 崔敬洋人民陪审员 白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盛霖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