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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郑丽娣诉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茅田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娣,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茅田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1374号原告:郑丽娣,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凡,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负责人:郑伟东。被告: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茅田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负责人:郑伟东。原告郑丽娣与被告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茅田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丽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凡,被告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及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茅田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郑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丽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分红款323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郑丽娣户籍登记在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茅田小组。2015年底,仁深高速项目因建设需要,征收了水陂村茅田经济合作社集体山林山地,并支付给茅田经济合作社6153539元征地补偿款,茅田经济合作社已发布通告按照每人32300元的标准对该款项进行发放。2016年4月3日,茅田村民小组讨论通过的《水陂村茅田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确定分配对象资格为:1、户口在本村、人在本村居住;2、户口不在本村、人在本村居住;3、户口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4、户口不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的;5、新生儿;6、2015年6月18日之后去世的老人。《水陂村茅田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确定分配金额占分配基数比例:占比100%的为:1、户口在本村、人在本村居住;2、户口不在本村、人在本村居住;3、户口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4、新生儿;5、2015年6月18日之后去世的老人。该决议确定有房屋在茅田小组的为“本村居住”,适用于分配资格第二类人员。根据《水陂村茅田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原告符合分配金额占比100%的条件。被告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茅田经济合作社辩称,有部分村民不同意分红给外嫁女,按村民决议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底,因仁深高速公路建设而征收了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茅田经济合作社在茅田山的100多亩山地,被告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因此得到6153539多元的征地补偿款。为此,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将上述征地补偿款作为收入对其村民进行分红,于2016年4月3日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并通过了以下内容的会议决议:1、留存1500000元在村小组集体账户,用于村小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2、确定分配对象资格为:(1)户口在本村、人在本村居住;(2)户口不在本村、人在本村居住;(3)户口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4)户口不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5)新生儿;(6)2015年6月18日之后去世的老人;(7)郑佛保只分其本人一份;3、确定分配资格认定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4日0时;4、采取一次性分配方案;5、确定分配金额占分分配基数比例:占比100%的为:(1)户口在本村、人在本村居住;(2)户口不在本村、人在本村居住;(3)户口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4)新生儿;(5)2015年6月18日之后去世的老人。占比70%的为:户口不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6、确定有房屋在茅田小组的为“本村居住”,适用于分配资格第二类人员;7、郑秋红分配资格待法律认定;8、选举茅田小组理事小组成员:郑伟东、郑金生、郑连昌、郑奀仔、郑国华、郑芦芳、郑新华。并发出通告,通告内容为“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总款:6153539元,还有450000元没有到账,现在按5103539元来分配,人数共158人,每人可分32300元。请各位家长在通告日起交农商行卡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要签名打手指模。”。此后,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就按每人32300元的标准向其他村民发放分红款;郑丽娣户籍登记在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茅田村民小组,郑丽娣于2004年6月15日与刘海平登记结婚,嫁至韶关市,但未迁户口;在本次分红时,因部分村民认郑丽娣等人系外嫁女,无资格取得分红款。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茅田经济合作社与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在本次分红时未对郑丽娣等人发放分红款,因而产生纠纷。另,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茅田经济合作社与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实为两套牌子一套班子。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结合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郑丽娣是否有资格领取分红款。因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茅田经济合作社对郑丽娣的村民资格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均无异议;又因郑丽娣户籍在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根据该小组在2016年4月3日通过的《水陂村茅田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第2条“确定分配对象资格为:(1)户口在本村、人在本村居住;(2)户口不在本村、人在本村居住;(3)户口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和第5条第一款第(1)、(2)、(3)项“确定分配金额占分分配基数比例:占比100%的为:(1)户口在本村、人在本村居住;(2)户口不在本村、人在本村居住;(3)户口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规定,郑丽娣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享有百分百分配分红款的资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茅田经济合作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丽娣发放分红款3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博罗县柏塘镇水陂村民委员会茅田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梓山书 记 员 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