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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蒲强花与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蒲强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球,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强花。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山,江苏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蒲强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蒲强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山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6月2日按上诉人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确认的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工业集中区)和公司实际生产场所(涟水县渠北居委会缪庄组)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经特快专递工作人员三次电话联系并投递,均无人收件而被退回。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应视为开庭传票已向上诉人送达。上诉人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上诉人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了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涟水雅豪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张桂林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