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优宏佳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优宏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执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芜湖优宏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优宏佳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优宏佳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车辆、房产及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繁昌县孙村经济开发区的办公楼及厂房在本院另案执行中被依法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应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有财产均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444080元,执行费36841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芜中民四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审判长 葛义俊审判员 杨非凡审判员 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