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文龙、张开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龙,张开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吴文龙,男,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张开舟,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吴文龙与被执行人张开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浙0903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文龙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926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开舟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晓辉村水叫岩��33号的房地产,现上述财产系集体土地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故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7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