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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仲文与珙县阳光医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511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原告吴仲文与被告珙县阳光医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526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川1526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13、14行“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动报酬8025元的请求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更正为“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动报酬8025元的请求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审判员  袁德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