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2年1月22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1,男,1970年7月16日生,广东省晋宁市人。李某某依据本院(2016)云012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某某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某1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1应当给付李某某工程劳务款4562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40元、执行费599元,合计4716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1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登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