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姜庆军、张晓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姜庆军,张晓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784号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管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思佳,该公司员工。被告:姜庆军,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晓菊,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庆军、被告张晓菊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已经清偿了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91元,减半收取4,44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筑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