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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姜庆军、张晓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姜庆军,张晓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784号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管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思佳,该公司员工。被告:姜庆军,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晓菊,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庆军、被告张晓菊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已经清偿了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91元,减半收取4,44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筑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