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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士东与吴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东,吴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21号原告孙士东,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吴楠,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士东与被告吴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双成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士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孙士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艳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