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执恢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汪翠兰与被执行人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活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恢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翠兰,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恢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翠兰,女,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街15号现代大厦5楼,工商注册号:510000000140454。法定代表人:苗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201栋二层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8244121M。法定代表人:范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活林,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汪翠兰与被执行人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活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越西县普雄加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蒙柳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