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爱文、吴细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文,吴细辉,吴定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吴爱文,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农民,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吴细辉,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吴定根,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申请执行人吴爱文与���执行人吴细辉、吴定根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4日作出的(2016)赣0124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爱文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细辉、吴定根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字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光辉审 判 员 卢伟峰代理审判员 韩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