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叶与董海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叶,董海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97号申请人黄叶,男。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董海卫,男。住义马市。申请人黄叶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2016)豫128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未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叶执行申请。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张富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