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昆山瀚海如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瀚海如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瀚海如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黄浦路884号。法定代表人:李自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龙,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飞耀南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昆山瀚海如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8年4月28日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开商初字第0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冰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