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京皇都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皇都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皇都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100-5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赵金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皇都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皇都娱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皇都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皇都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晔审判员 谢慧岚审判员 臧文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洁 更多数据: